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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揭榜挂帅”项目 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8-12
 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揭榜挂帅”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提高重大专项实施绩效和科技投入效能,加快推进  第二条“揭榜挂帅”项目是指统筹考虑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聚焦解决我市产业“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及成果转化,形成任务榜单并面向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发布,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开展的科技项目。其中包括科技重大“揭榜挂帅”项目(资助额度100-500万元)和专项“揭榜挂帅”项目(资助额度30-100万元)

  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揭榜挂帅”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提高重大专项实施绩效和科技投入效能,加快推进

  第二条“揭榜挂帅”项目是指统筹考虑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聚焦解决我市产业“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及成果转化,形成任务榜单并面向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发布,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开展的科技项目。其中包括科技重大“揭榜挂帅”项目(资助额度100-500万元)和专项“揭榜挂帅”项目(资助额度30-100万元)。

  第三条“揭榜挂帅”项目列入市级科技计划,按照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市科技局是项目主管部门。资源统筹与重大任务处负责制定“揭榜挂帅”相关制度、组织开展科技重大“揭榜挂帅”项目、协调各处室开展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等工作。业务处室负责开展专项“揭榜挂帅”项目、配合完成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及后续项目管理等工作。政策监督处负责项目监督和中期评估。县(市)区科技部门(以下简称县区科技局)是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申报、形式审查、推荐和管理工作。

  1、需求征集。围绕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部署及相关发展规划的贯彻落实,面向全市企业征集技术需求(难题),需求方填报揭榜项目需求。内容应是企业依靠自身力量难以解决的“卡脖子”的关键核心技术难题、前沿技术、关键零部件、材料及工艺等,能够显著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带动提升我市我省乃至全国相关产业的技术应用水平。技术已成熟或已实现规模化生产的项目不在支持范围内。已有在研科技重大“揭榜挂帅”项目的,原则上不作为项目需求方。

  2、需求论证。组织专家筛选符合我市关键核心技术及急需科技成果的项目需求,通过审阅项目资料、听取技术需求方汇报等方式,围绕创新性、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论证,必要时可实地考察,综合考量,凝练形成技术需求榜单。

  3、发布榜单。各责任处室提交拟张榜的需求榜单,经局务会、党组会研究通过后,向国内外公开张榜发布。

  4、揭榜对接、评审、立项bwin官网及验收。市科技局组织需求方和揭榜方对接,充分洽谈,细化落实合作内容并签署合作协议。符合条件的揭榜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进行项目申报,视为揭榜。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及验收按照榕科〔2019〕251号《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市科技局与牵头揭榜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任务书根据合作协议内容,细化考核方式及考核要求,明确经费额度及拨付方式、成果归属等问题。揭榜方与需求方不得相互关联,不得互相直接持股25%及以上,或同被第三方直接持股25%及以上。

  5、中期评估。项目中期评估按照《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福州市科技重大项目中期评估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榕科〔2025〕104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我市省创新实验室每年应从财政资助经费中安排一定经费用于自主部署项目“揭榜挂帅”。

  第七条“揭榜挂帅”项目采取事前补助与事后补助相结合的资助方式。市科技局将部分补助资金拨付给牵头揭榜单位,由牵头揭榜单位按合作协议拨付至项目合作单位或揭榜方,其余资金待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

  第八条科技重大“揭榜挂帅”项目资金注重突出财政补助资金引导,以企业自筹和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为主。单个科技重大“揭榜挂帅”项目科技投入总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农业类不低于500万元),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市财政按不超过项目研发投入总额的30%给予资金支持,支持经费每项100-500万元。特殊重大重点项目采取 “一事一议”方式确定资助额度。

  第九条项目发榜单位和负责人、参与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科技信用、科技保密等规定,做好技术保密工作。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项目资金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

  第十条揭榜方已按技术合同内容开展技术攻关,但因客观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项目任务无法按期按质完成的,委托第三方出具审计报告并经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可以延期继续实施或终止项目。延期实施的,最长延期不超过一年;项目终止的,收回已拨付的剩余财政科技资金。

  第十一条因发榜方或揭榜方主观原因造成项目终止的,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组织技术、财务、法律等专家进行审查论证,形成论证结论,明确相关责任,收回已拨付的财政科技资金。

  第十二条 县区科技部门应当做好项目管理服务,加强督促指导,确保项目有序推进。若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变故,应及时报告,做好相关资金保全处理措施,并协助追回需退还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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