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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合光能: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5-08-24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  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防范资金使用风险,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

  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防范资金使用风险,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天合光能股份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

  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存储、管理和使用的内

  部控制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该等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

  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其募集资金管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

  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

  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第六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违规的相关责任人,公

  司将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内部处分;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要求相关责任人

  第二章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八条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

  理和使用,并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中;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

  (四)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

  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变更等原

  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公司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

  第十条募集资金使用依照下列程序申请和审批:

  第十一条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

  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适用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

  第十二条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投向科技创新领域。公

  (一)募集资金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以及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

  第十三条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

  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

  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

  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

  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

  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公司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五条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第十六条公司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

  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使用

  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

  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

  计划投入使用。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

  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并充分披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并比照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

  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由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

  第十八条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

  利息收入)用于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0万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

  第四章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bwin官网途,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披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结合

  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投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相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募投项目

  实施地点变更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相关变更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

  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

  公司依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

  二款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超过董事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等事项,情形严

  第二十条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

  第二十一条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公司相关制

  第二十二条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

  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

  第五章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

  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

  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

  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

  个交易日内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第二十四条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九)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

  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现场核查以及会计师

  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实施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由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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