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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募
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
第三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
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投资于科技创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
第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
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二章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
第七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
(四)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实施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
募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原
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募投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对该项目的可行性、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
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投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
第九条募投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的,应当及
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
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
第十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募集资金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以及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
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
第十一条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
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
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
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第十二条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
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
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公司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三条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
亏损等可能会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时,及时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
第十五条公司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
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
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使用计
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
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
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
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
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应当投
资于主营业务,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并充分披露相关项目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
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第十七条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0万的,可以免于依照前款规定履
第四章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
决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结合
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投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相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募投项目
实施地点变更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相关变更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
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
公司依据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超过董
事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等事项,情形严重的,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
第十九条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
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第二十条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
第二十一条除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
换的情形外,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
第五章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如有)的实际
管理和与使用情况,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编制、审议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
括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和本制度规定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募投项目实际投
第二十五条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
导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核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
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持续督导和现场核查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督促公司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九)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
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现场核查,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
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
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等,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第二十六条募投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相关部门应当
在授权范围内审慎行使职权。相关责任人违规使用、管理募集资金的,公司可视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责令其改正;造成公司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
第二十八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或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予以追回,并没收其全部违法所得归公司所有;给
公司、股东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公司应上报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所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公司章程》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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